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《意见》构建完整治理体系确保学校安全
这八类行为被明确为“校闹” 日前,教育部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印发《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》,明确将殴打他人、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界定为“校闹”,并提出相应治理措施。8月20日上午,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,介绍了《意见》有关情况。 《意见》明确了八类“校闹”行为,具体包括:殴打他人、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;侵占、毁损学校房屋、设施设备的;在学校设置障碍、贴报喷字、拉挂横幅、燃放鞭炮、播放哀乐、摆放花圈、泼洒污物、断水断电、堵塞大门、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;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;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、学生人身自由的;跟踪、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,侮辱、恐吓教职工、学生的;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;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。 涉及“校闹”的犯罪行为,将被严厉打击。《意见》明确,对于实施“校闹”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、故意毁坏财物罪、非法拘禁罪、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、交通秩序罪等,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,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立案侦查,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、起诉。对故意扩大事态,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、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,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、寻衅滋事等行为的,要依法从严惩处。 “由于缺乏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充分有效的损害赔偿机制,造成少数家长以‘闹’作为与学校博弈、争取最大限度赔偿的手段。”对此,《意见》指出,要实现“不闹也赔”,强调以保险机制为核心建立多元化损害赔偿机制,要求学校不得推诿塞责,积极通过协商、调解、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。 而针对实践中“以闹取利”和一些地方无原则“花钱买平安”的现象,《意见》坚持“闹也不赔”原则。责任明确前,学校不得赔钱息事。为避免政府领导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,片面加重学校责任,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。对于因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引发的诉讼,人民法院要依法裁判、主动释法,杜绝片面加重学校赔偿责任的情形。 此外,《意见》明确规定,学校不得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而限制或取消正常的课间活动、体育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。 (秘书处) |